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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權擁有形式及授權書

問:

本人近日於某地產代理介紹下覓得一理想物業,但於田土廳查冊中發現業主為二人共同擁有,並註明為「 Tenant in Common 」。到底是什麼意思及有什麼應該注意之地方 ?

答:

如物業擁有人超過一個人,一般常見之業權擁有形式有以下兩種;分別是聯權共有人「 Joint Tenants 」及分權共有人「 Tenant in Common 」。聯權共有人俗稱「長命契」,在法律上所有聯權共有人是從 4 方面不分你我共同享有 : 佔有上 ( "possession" ),權益上 ( "interest" ),業權上 ( "title" ) 及時間上 ( "time" ) 。物業內任何一位業權持有人去世,該位業權持有人在該物業上所持有之權益 ( "ownership of interest" ) 會自動歸入其它仍在世之聯權業權共有人所有;如同時死亡,則假定年長者先死。而分權共有人即代表業權持有人分別持有該物業按所定份額部份之權益。物業內任何一位業權持有人去世,該位業權持有人所享有之權益會根據死者生前意願或當時有關法例才決定由誰人承繼。香港之多層式大廈每個單位之業主便以此形式擁有物業之權益。如查冊內顯示業權持有人多於一個人,每一位業主必須簽署臨時合約。如其中一位業主未能親身簽署,則必須出示有效之授權書確定其身份並有權簽署臨時合約,才簽收臨約及訂金。

物業由一個人擁有,便屬於獨亨 (sole ownership)。如該業權的唯一擁有人在交易時未能出席,他也需簽發授權書,授權他人代表他簽立合約,該交易才會有效。